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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非工程总承包合同生效要件

信息来源:坤略律师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10-22 17:31:3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司法审判中,对于未取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从上述司法解释中可知,在我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具有重要影响。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案件,普遍均采用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另一方面,我国并没有对工程总承包合同进行相关法律规定,且工程总承包合同与施工总承包合同相类似,因此在司法审判中对于工程总承包合同默认套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故而,在实践中部分观点认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也会因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导致合同无效。

那么该观点是否正确呢?今天和您聊一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影响的问题。

参考案例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鲁08民终2508号 上诉人山东水泊梁山影视基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泊影视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科园林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述

2017年1月20日,水泊影视公司就水浒影视文化体验园(一期)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进行招标。经依法评标后,确定文科园林公司中标。

EPC总承包项目合同中标人确定后,水泊影视公司依法向文科园林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文科园林公司收到该中标通知书后于2017年3月13日发出项目中标公告,就中标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中标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风险提示予以公示。

2017年6月9日,水泊影视公司与文科园林公司签订《水浒影视文化体验园(一期)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约定: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红线范围内地块及红线外相关区域概念性规划方案设计、景观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勘察项目包括详细勘察(含施工期间勘察)、地下障碍物勘察、地下障碍物勘察害评价所需的资料、除上述工作外,发包人委托的本项目的其他工程勘察工作;签约合同价为73,000万元。设计费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12]10号)文件收取,计得设计费3,298.55万元,按下浮利率10%计取,设计费总价为2,968.70万元;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以及施工用地初勘资料、地形图等。同时合同还约定,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并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前,向发包人提供合格的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的形式。承包人未能遵守第14.2款履约担保的约定,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且双方还就EPC总承包项目合同概算、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度计划、技术服务等进行了约定。

2018年1月27日,水泊影视公司向文科园林公司发送催告函,催告文科园林公司按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约定于2018年2月10日前向水泊影视公司提交合格的履约担保,如届时水泊影视公司仍未收到合格的履约担保,水泊影视公司将依据EPC总承包项目合同18.1.2条约定解除EPC总承包项目合同,并保留追究文科园林公司违约责任的权利。

2018年2月5日,文科园林公司向水泊影视公司复函,主要内容为:文科园林公司就涉案项目合同做了短期的资金问题、前期推进问题、前期规划设计审图和现场清理及场地整理等一系列工作,但因为项目土地尚未取得,规划建设手续尚不完备,未能取得开工许可证的前提下,文科园林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在现阶段进行大规模施工,将触犯有关法律法规,并确定将被处罚,从而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希望在项目达到土地手续完备,规划许可条件、开工许可条件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再进行大规模开工建设,且愿意以保函等形式出具履约担保,以推进项目建设。希望双方在互信基础上,继续共同努力推进项目的融资工作,早日促成项目落地,并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使项目取得成功。倘若水泊影视公司认为双方互信基础已经非常薄弱,或者水泊影视公司已经有了更好的合作伙伴,文科园林公司愿与水泊影视公司共同友好协商,妥善退出项目及合同,不致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同时该复函还回复了以下内容:文科园林公司在第三方机构确定不再主导融资后,开始筹备推进项目的各项融资工作,包括联系潜在投资人,起草路演文件,积极安排各项工作流程等。

2019年6月5日,水泊影视公司向文科园林公司发送书面通知,主要内容为:本公司于2018年1月27日、2018年2月12日分别向贵公司发送催工函并告知贵公司若不及时履行合约,本公司将解除与贵公司之间签署的EPC合同。但截止到本通知发送之日,贵公司未能与本公司就EPC合同解除及赔偿款支付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同时,贵公司搭建的临时工房亦严重影响了本公司对涉案项目的继续推进。现本公司正式通知贵公司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请贵公司负责拆除建造在“水浒影视文化体验园”停车场入口处的临时施工房,若贵公司到期未能完全拆除且清除残余垃圾或未给予任何回复,本公司将自行处理并保留就拆除及清理费用向贵公司索赔的权利。

2019年6月12日,文科园林公司就上述通知复函,主要内容为:由于贵司未取得水浒项目土地,规划建设手续尚不完备,未能取得开工许可证等,导致该项目迟迟未能动工。贵司于2017年6月9日就水浒项目与我司签订了EPC总承包项目合同后,由于贵司一直未办理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等建设施工手续,导致该项目不具备施工条件。我司已根据贵司要求,就水浒项目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前期设计、施工等准备工作,但贵司后续采取了对整体合作不配合的态度,导致项目无法推进,并于2018年1月27日向我司发函解除EPC合同。我司同意与贵司解除EPC合同,并认为双方应就合同解除及相关事宜签订书面解除和解决协议。

后水泊影视公司以文科园林公司违约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文科园林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000余万元。对此,文科园林公司就设计费、前期投入损失等向水泊影视公司提出1100余万元主张。

法院观点

本案二审由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进行审理。二审审理中,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为:案涉EPC总承包项目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如为有效合同,一审法院认定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的解除时间是否合法有据。

对此,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17年6月9日,水泊影视公司与文科园林公司签订《水浒影视文化体验园(一期)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约定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红线范围内地块及红线外相关区域概念性规划方案设计、景观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勘察项目包括详细勘察(含施工期间勘察)、地下障碍物勘察、地下障碍物勘察害评价所需的资料、除上述工作外,发包人委托的本项目的其他工程勘察工作。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以及施工用地初勘资料、地形图。因工程、地形图同一般在其签订时即成立生效,不以取得规划许可证为生效要件之一,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并不当然导致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从合同生效要件的角度分析,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并不影响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效力,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效力。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据此可以看出涵盖了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在内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与合同法上的建设工程合同在概念上略有差异,两者既有范围上的交叉,又存在各自的内涵。是否取得规划许可证,并非工程总承包合同生效要件,涉案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EPC总承包项目合同后,文科园林公司并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水泊影视公司提供合格的履约担保,基于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水泊影视公司有权向文科园林公司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水泊影视公司于2018年1月27日向文科园林公司发出催告函,明确告知文科园林公司应于2018年2月10日前提供合格的履约担保,否则按照合同合同18.2.2条的约定,将解除该合同。文科园林公司在上述时间内没有履行履约担保,并于2018年6月12日,向水泊影视公司复函称“。我司已根据贵司要求,就水浒项目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前期设计、施工等准备工作,但贵司后续采取了对整体合作不配合的态度,导致项目无法推进,并于2018年1月27日向我司发函要求解除EPC合同,我司同意与贵公司解除EPC合同,并认为双方应就合同解除及相关事宜签订书面解除和解协议…。”。根据双方当事人上述函件的约定,一审法院认定EPC总承包项目合同于2018年6月12日解除,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亦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二审人民法院依据前述论断并结合相关证据支持了水泊影视公司部分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通过本案我们看到,二审人民法院明确提出“是否取得规划许可证,并非工程总承包合同生效要件”,对此人民法院主要按照合同性质及对应法律规定进行论述,我们也十分赞同此种观点。

另一方面,我们认为《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是基于施工总承包发包流程确定的裁判归责。一般而言,施工总承包的发包流程:设计招标—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发包人申领并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但工程总承包基于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概念,《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之时总包单位才开始设计工作,而此时客观上无法取得规划许可证。因此,如果机械套用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不仅不能起到规范作用,反而会引起错误的指引效果。

作者 | 邹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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