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生活中常见的“违建”问题,究其根源,其实有两种:
第一种是房屋坐落之下的土地是否合法(是否占用了耕地、林地等非建设用地进行建设)。
第二种为是否取得了规划许可(规划的合法性),或是否实体上违反了规划内容。
但实践中,第二种是更常见的。政府经常以违建为由在征收中拆除房屋,或单独以违建为由拆房(例如城镇综合治理运动中)。
以下,我们就“违反规划的违建问题”进行一个详细的解析:
首先,在2008年之前修建或翻建的房屋,不存在规划问题。因为当时《城乡规划法》尚未实施。当时有效的《村镇建房条例》只规定建房占地需经村集体(大队)批准,但并不需要规划审批。
2008年之后所建的房屋,需要取得规划审批。但需注意三重因素:
本省是否要求乡村建房需要取得规划审批?
当地的村庄有无制定“村庄规划”?如果制定了村庄规划,房屋的修建或翻建有无违反规划内容?
如果违反了规划内容,是否达到不得不拆除的严重程度?
如果以上三点的答案都是肯定的,才能拆除,否则拆除就存在问题。
接下来,我们结合法条对案例进行分析。
1. 本省是否要求乡村建房需要取得规划审批?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宅基地建房具体的规划要求,由各省自行制定.从实践来看,很多省份还是采取了相同的做法,即:对于宅基地建房,也要求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 有无制定村庄规划?
《城乡规划法》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2019)35号)指出:“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可见,村庄规划不是必须制定的规划。而村庄规划是合法规划许可的依据。实践中,很多村庄直至2020年都没有村庄规划。因此,如果你的村子在你建房或翻建时没有村庄规划,则你并不需要取得规划许可。因为:依据都没有,何来许可呢?
3. 如果制定了村庄规划,房屋的修建或翻建有无违反规划内容?如果违反了规划内容,是否达到不得不拆除的严重程度?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以上两个法条分别规定了违反城市规划和违反乡村规划的处罚条件。可以看出,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城市规划的,要考察是否实质影响了规划的实施。然而第六十五条对于违反乡村规划的却一刀切地规定了拆除的处罚措施。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应当参照适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即:即便当地当时确实有村庄规划,也要考察是否违反了规划内容、且违反程度达到了不可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程度。
综上可以看出,行政机关如果要想以违反规划的“违建”为由拆除房屋。需要以下三重举证:
本省的规范性文件关于乡村建房的规划要求的规定。
需要举出房屋建造或翻建时本村庄的村庄规划。
需要证明房屋违反了规划内容、且已不可采取措施消除。
可见,以上举证难度相当大。但这也是合理的。毕竟都是法律的要求。老百姓的住房,岂能说拆就拆呢?
此外,乡村建房本来管理就薄弱。为取得规划审批的情形十分普遍。为此,《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指出:“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出台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办理。未出台相关规定,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公告15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换言之,未取得规划审批的,可以补办不动产权登记。既然可以补办,说明是合法房屋。何来违法呢?
政府经常仅仅以“未取得规划许可”这一条就进行拆除。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遇到这种问题,建议您及时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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