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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过了起诉期限,但行政行为确实违法,如何救济?

信息来源:城市观察员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10-14 14:43:27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接下来解释一下:

一,正常情况,经过复议或者复议不作为的案件起诉期十五天,直接起诉的案件起诉期六个月。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意思是,有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可以推定其知道。

三,知道的内容包括行政行为内容和诉权,这里分三种情况:

1,既知道内容,也知道诉权,起诉期自知道起六个月。

2,不知道内容,也不知道诉权,起诉期动产五年,不动产二十年,称为最长起诉期。

3,不知道内容,也不知道诉权,但未过最长起诉期的,自知道内容起一年。

注意,这里没有两年或者三年的说法,那是民法的规定。

四,行政诉讼法中的起诉期与民法中的诉讼时效不同。民法中过了诉讼时效,失去的是胜诉权,而行政诉讼法中过了起诉期失去的是诉权,即过了起诉期法院不予受理。

总结一下,行政诉讼法中过了起诉期,司法途径就走不通了,只能通过行政手段救济。

另讯:

不少被拆迁人在房屋被强拆后,感觉房屋已经不存在,补偿问题就会被无限期拖延。抛开其他法律救济方式,单独从国有土地挂牌出让的角度,仍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被挂牌出让的国有土地上如存在着合法使用权人,则不能进行挂牌出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挂牌出让的土地如果原土地是集体土地,应当已经被合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如果原土地是国有土地,被挂牌的土地上的房屋应当已经合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一并收回。如果被挂牌出让的国有土地上仍存在着合法使用权人,则不能进行挂牌出让。

二、挂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可以到法院立案起诉。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六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据此,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由市、县批准后实施的,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

三、怎么确定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据此,如果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应当以对外发布土地出让公告上署名的机关作为被告。

另讯: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对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拆除,但是应当依法履行程序,当事人依然有权利在违法强拆中获得赔偿。

案情简介:

2009年,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仁化县政府”)规划建设仁化县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基地,需要征收仁化县周田镇新庄村民委员会新围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叶先生等三人的房屋所占土地在被征收土地范围之内,属于未经乡镇规划批准和领取土地使用证的“两违”建筑物。

2009年8月~2013年7月期间,仁化县政府先后在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贴《关于禁止抢种抢建的通告》、《征地通告》、《征地预公告》、《致广大村民的一封信》、《关于责令停止一切违建行为的告知书》等文书,以调查笔录等形式告知叶先生等三人房屋所占土地是违法用地。2009年10月、2013年6月,仁化县国土资源局分别发出两份《通知》,要求叶先生停止土地违法行为。2013年7月12日凌晨5时许,在未发强行拆除通知、未予公告的情况下,仁化县政府组织人员对叶先生等三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叶先生等三人遂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仁化县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仁化县政府于2013年7月12日对叶先生等三人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律师说法:

叶先生等三人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未经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建筑,但仁化县政府在2013年7月12日凌晨对叶先生等三人所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即采取强制拆除前未向叶先生等三人发出强制拆除通知,未向强拆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贴公告限期自行拆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的规定。而且,仁化县政府在夜间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规定。

此外,对于违章建筑被强拆、偷拆等能否获得合理的补偿,不仅仅取决于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律师在几个博弈主体之间的运筹帷幄举足轻重。作为具有类似违章建筑补偿问题的当事人,若遇此种情形,建议寻找专业的律师把关,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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